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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上訴人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被上訴人
江金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