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8號
- 原告
- 林甫昌
- 被告
-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60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0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7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