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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上訴人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弘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該上訴利益(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382,01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