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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上訴人
葉喜雄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上訴人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訴訟代理人
林木城
被告
呂雅芳即敦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