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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秀蓮
再審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其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欲對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再審,然查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經再審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並非經法院判決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既無確定判決,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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