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楊秀蓮
- 再審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其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欲對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再審,然查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經再審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並非經法院判決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上開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事件既無確定判決,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