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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3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344號

上訴人
王清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詠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34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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