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王清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詠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