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
- 上訴人
- 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管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弘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該上訴利益(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382,01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