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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

上訴人
陳孟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清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不服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