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陳孟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清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不服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