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10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訴訟代理人
- 何宏建
- 訴訟代理人
- 洪碧琳
- 被告
- 陳富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