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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10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告
陳富德
訴訟代理人
劉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1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