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葉喜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鉞程
- 訴訟代理人
- 林木城
- 被告
- 呂雅芳即敦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1,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