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調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調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農登(原名黃錦成)、陳順英間聲請調解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農登於民國93年10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易貸金使用,惟自9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4 年2 月9 日止,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新臺幣(下同)809,711 元(本金340,646 元、利息469,065 元)及易貸金181,670 元(本金91,188元、利息90,482元未清償。經查,被繼承人黃瑞足死亡後,遺有不動產及未知之遺產,而相對人黃農登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應為其遺產繼承人。茲因相對人黃農登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陳順英合意,由相對人陳順英就上開不動產單獨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黃農登則全然放棄登記為不動產之所有人,渠等之行為,等同相對人黃農登將繼承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相對人陳順英。抑有進者,聲請人曾於96年12月10日聯絡相對人陳順英,其當時就應知悉相對人黃農登對聲請人負有債務,卻協議未讓相對人黃農登登記為所有權人,顯係避免上開不動產遭聲請人強制執行所為有害聲請人債權之行為,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陳順英就上開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登記為相對人黃農登、陳順英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