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李中保
- 相對人
- 周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由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178 號事件受理中),因聲請人無資力可繳交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名下僅有汽車2輛,並無供自用之房地,102 年度所得合計4,074 元,且於98年10月22日退保勞工保險後,即無加保紀錄,有上開資料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給付票款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