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敏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2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