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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敏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2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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