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9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961號
- 上訴人
- 洪錦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不服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961 號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