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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銘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薇
被告
李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4 年度桃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就其中236,000 元之部分,係屬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第1 項之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另就64,000元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