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銘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小薇
- 被告
- 李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4 年度桃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就其中236,000 元之部分,係屬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第1 項之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另就64,000元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