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聲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邱湖
- 相對人
- 陳郁心
- 代理人
- 蔡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之本票債權,並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80563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相對人以其簽發本票偽造為由,向鈞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由鈞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313號審理中,後鈞院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惟本件停止執行期間,因相對人長年旅居國外,為免聲請人之債權日後恐有難以受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提供相當擔保後繼續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0563 號執行卷宗及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3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查明屬實。又聲請意旨認上開強制執行案件,一旦停止執行,將恐有難以受償之虞,聲請供擔保繼續強制執行等云云,惟本件聲請人所請求執行之相對人財產,業經執行法院查封或扣押,系爭執行程序僅是暫時停止執行,聲請意旨稱一旦停止執行,將恐有難以受償之虞,尚無可採。又衡情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本質上係強制出賣,其拍定價格常低於或遠低於市場實際價格,鮮少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此項高價低賣,實質上為相對人之損害,且拍賣物一經拍賣完成,相對人即難以原價買回,尤其拍賣物中如屬相對人具有個人感情之物,其經拍賣既難以買回,於債務人即屬無法回復之損害,非如聲請人之債權遲延受償,尚得以利息補償,故本件聲請人縱以全部債權額為擔保而繼續執行,惟未來相對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則其因執行所受之上述損害,即非聲請人之擔保所得補償,據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自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