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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85號

上訴人
劉明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地方法院張益銘法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8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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