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85號
- 上訴人
- 劉明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地方法院張益銘法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