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7,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