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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7,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05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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