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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8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860號

上訴人
魏女婷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上訴人
蕭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86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