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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42號

原告
黃德壬
被告
陳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一行中,關於「張貼文宣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發表系爭言詞行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4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