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俞卉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洪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