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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洧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森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9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 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其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