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榮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