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788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黃文韡
被告
杜威

      李國豪

      楊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以107 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國107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78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