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俞卉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洪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洪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