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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

上訴人
李訓田
上訴人
李訓益
上訴人
王定國
上訴人
王武男
上訴人
黃沛彤(即王雪花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立杰(即王雪花之繼承人)
上訴人
李俊雄
上訴人
李美智
上訴人
李建興
上訴人
王進發
上訴人
王昔渝
上訴人
王勁豪
上訴人
王勁暉
上訴人
王卓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訓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韻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等對民國109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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