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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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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怡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6日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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