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洧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森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9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 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其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森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9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605 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其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