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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以108 年度桃救字第72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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