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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宗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