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 原告
- 林孟薇
- 訴訟代理人
- 鄭登峰
- 被告
- 戴煜邦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民事庭108 年度桃國簡字第3 號國家賠償事件,為原告依據與本件同一原因事實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案件,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