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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原告
林孟薇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被告
戴煜邦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民事庭108 年度桃國簡字第3 號國家賠償事件,為原告依據與本件同一原因事實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案件,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