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子杰(原名:夏子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