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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偉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1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