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偉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