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以108 年度桃救字第72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