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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50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10號逕予判決駁回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為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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