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垣
- 訴訟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宗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宗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