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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子杰(原名:夏子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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