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宥騏
- 即被告
- 巫政陞
- 即被告
- 黃麟鈞
- 即被告
- 黃唯品
- 即被告
-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芝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