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睿樹
即被告
黃淑貞
即被告
黃月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睿傑
上訴人
即被告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美華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