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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5號

原告
黃柏凱
被告
汪智陽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黃柏凱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敘明受損害之內容等原因事實,影響被告之防禦權,亦致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不合於程式。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11月24日送達,惟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故依前開法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