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 原告
-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即清算人)
- 參加人
- 周光道
- 參加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廖芳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令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