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木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鴻亮、蔡鴻文、蔡鳳源、蔡鳳春、吳承澤、吳思賢、黃蔡來却、蔡瑩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