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睿樹
- 即被告
- 黃淑貞
- 即被告
- 黃月雲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睿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美華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