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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原告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即清算人)
參加人
周光道
參加人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廖芳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令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4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