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復興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460 平方公尺×240元=11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