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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陳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復興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460 平方公尺×240元=11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75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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