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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抗告人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國文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