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724 元(以本件繫屬時即110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8.735換算,美金9,665 元×28.735=277,7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