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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685號

原告
莊玉琴
被告
卓子香

      楊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213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903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被告卓子香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被告楊詩平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8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