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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5號

聲請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玉琴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已有未合,復未釋明無經濟上之信用而窘於生活,是其主張訴訟救助,尚屬無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至聲請人雖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南救字第51號裁定以為釋明,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與本件聲請時點不同,其資力狀況是否相同,不無疑義,況該案聲請人於聲請時正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與本件情況不同,自無從相提並論,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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