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玉琴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已有未合,復未釋明無經濟上之信用而窘於生活,是其主張訴訟救助,尚屬無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至聲請人雖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南救字第51號裁定以為釋明,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與本件聲請時點不同,其資力狀況是否相同,不無疑義,況該案聲請人於聲請時正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與本件情況不同,自無從相提並論,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