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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724 元(以本件繫屬時即110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8.735換算,美金9,665 元×28.735=277,7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